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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高价转卖购房合同 是否属欺诈行为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擅自高价转卖购房合同,是否属欺诈行为
王某称:1993年3月吕一将代其兄吕二预购的由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贵阳市合群路的商品营业房,建筑面积130.33平方米,以总价364924元转卖给王某,王某共交购房款303043元,经A公司房产部、吕一及王某三方同意将原合同中购房方吕二的名字变更为唐中华(息烽粮油公司购房代表),A公司房产部在更改过的合同上盖章,王某于同年5月13日向A公司直接交纳尾款92681元。吕一在代理权限内将房屋转卖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为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与A公司转卖预购商品房合同有效;第三人吕二将王某购买的贵阳市合群路华兴新村营业用房交还王某;或判令A公司赔偿王某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营业用房。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无效
1991年3月13日,第三人吕二与A公司签订一份预购A公司开发建设的贵阳市合群路华兴新村八栋八单元底房(1)—(3)号营业用房的合同。该合同经公证后,第三人吕二委托其堂兄吕一代理合同履行事宜,并将购买该房的全部价款195495元分期由新加坡寄给吕一。吕一共付给A公司人民币 102814元。1993年3月王某通过他人介绍以唐中华个人名义向吕一购买此房,双方约定房价款总计364924元,加上公证费400元,共计365324元。吕一、唐中华又经A公司房产部同意,将原合同吕二的名字划掉,改为唐中华,A公司加盖公章。王某交给吕一购房款102814元,吕一将交款人吕二的交款收据以及更改过的购房合同交给王某。1993年4月9日,王某又交给吕一 165000元。同年5月13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购房款92681元,A公司仍以交款人吕二开出收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转卖合同是否有效
吕一擅自高价转卖购房合同属欺诈行为,为此引起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吕一负担。吕一在代理吕二履行购房合同中,未征得吕二的同意,擅自将已公证生效的合同文本变造后以高价转卖给王某息烽县粮油公司谋取利益,该行为属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吕一转让预购商品房合同应为无效。转让合同无效,A公司作为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A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同意吕一转让合同时要求转买卖双方对转买卖合同重新进行公证,但A公司在未见公正书的情况下即在转让合同上盖章,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某要求第三人吕二交还无效合同所涉房屋,以及要求A公司另行安排同等地段、同等面积商品营业房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转让合同与原合同指的标的同一,原合同已经法院终审判决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而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王某要求按照无效合同内容履行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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