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建好几年开发商就是不交房,购房者可以诉讼主张履行合同
法院:开发商不仅要交房,还要支付违约金
陈XXXX与XXXX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子建好四五年了,开发商却找借口总是不交房,甚至还声称陈XXXX无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房产。陈XXXX将XXXX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判定开发商限期交房,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4年,陈XXXX与XXXX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第二年6月底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购房人。陈XX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3万余元。第二年,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建成,但开发商却迟迟不向陈XXXX交房,也不办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几年来,陈XXXX找对方协商,却总是遭到拒绝。对方甚至声称房子已经卖给了他人。
陈XXXX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交房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近1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XXXX开发商辩称,当初建房时,准备用建好的房子冲抵XXXX工程公司的工程款,陈XXXX作为工程公司的受益人,才得以签订购房合同。事后,XXXX工程公司未进场施工。因此,陈XXXX要求交房的依据自然不存在。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陈XXXX按约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因此,开发商辩称没有交房基础和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开发商至今没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也没有依约交房,已构成违约。法院遂判决XXXX开发商限期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合格房产交付陈XXXX。
另外,开发商应以购房款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