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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满足过户条件,卖家拒不配合办理过户,买家可以这样做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姚艳艳律师
动迁房满足过户条件,卖家拒不配合办理过户,买家可以这样做近年来,上海动迁房买卖纠纷大量出现,硝烟四起,卖方主张合同无效的,不配合办理过户的,房子被查封的,房子被二卖的!花样百出。问题究竟怎么解决?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姚艳艳律师就卖家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谈谈买家该如何应对!
【房在囧途】
张女士遭遇了一件麻烦事儿。两年前,张女士支付120万购买了一套动迁房,签有《动迁房买卖协议》。苦等两年多,现在终于满足过户条件了,可卖家就是不愿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除非张女士额外再付80万元购房款。
面对这种情况,张女士应该怎么办呢?
【核心问题】
1、双方签署的《动迁房买卖协议》有效么?
2、卖家要求增加购房款的要求合法么?
3、卖家不配合,买家如何才能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律分析】
1、双方签署的《动迁房买卖协议》有效么?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有卖家据此主张《动迁房买卖协议》无效。其实,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但《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是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地方规章而已,并非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因此,双方签署的《动迁房买卖协议》如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但是,《动迁房买卖协议》确实存在无效的可能。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共有人为数人的,若只有部分共有人擅自签订《动迁房买卖协议》,在其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卖家要求增加购房款的要求合法么?
在《动迁房买卖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卖家拒不履行协助过户手续的,应属违约,不仅没有理由提出增加房款的无理请求,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有约定)。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家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结合近年来上海本地法院的判例,在诉请合理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也充分彰显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卖家不配合,买家如何才能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本案中,张女士后来聘请了律师对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终获法院支持。但卖家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到房产交易中心配合办理过户,这时买家如何才能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此案执行中,卖家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家可以申请法院出具《协助办理通知书》,持该通知书径直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后张女士的律师依法为其向法院申请《协助办理通知书》,该房屋终于过户至张女士名下。该纠纷顺利得以解决。
【风险提示】
与一般商品房相比,动迁房在价格上具有较大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购买动迁房必须要注意以下三大风险:
1)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置房屋导致合同可能无效;
2)房屋共有人“一房二卖”;
3)房屋被先行查封、抵押。
【交易建议】
建议您购买动迁房应做好风险的防控管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交易中,应明确房屋共有人的状况,签约时要求共有人均应到场;
在未过户前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保留尾款,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才支付;
对延迟办理产证、过户手续,设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52、107条;《物权法》第106条:《民事诉讼法》2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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