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之不正当披露、使用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披露行为、使用行为
【案例来源】(1999)知终字第5号
【导读】
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能会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从而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消失,同时失去了其原商业秘密蕴涵的财产权益和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
【基本案情】
原告Z厂针对黄药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出生产黄药的设备,该设备的图纸等属于该厂商业秘密。被告L厂找到任原告株洲厂CS(黄药原料)车间技术员、厂设计室副主任兼设计室黄药工艺组组长被告刘某,要求其提供黄药生产的设备图纸及技术,并口头约定报酬事宜。L厂将刘某提供的这些图纸委托给案外人K公司加工,期间,刘某应L厂的要求曾到K公司指导设备生产。设备生产出来后,L厂又请刘某去安装,刘某则请Z厂三位退休工人一起到L厂进行安装,还单独到L厂指导试车。后案发,原告将L厂、刘某以该二者之行为构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L厂赔偿Z厂经济损失816736.99元及其从1997年4月至本判决执行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刘显驰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刘某赔偿Z厂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本案中刘某之行为属于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该行为是实践中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又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加以使用,向其他人进行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此种行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继续发展,是真正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为仅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未进一步进行其它行为,是没有对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的,仅仅使商业秘密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之中。但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能会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从而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消失,同时失去了其原商业秘密蕴涵的财产权益和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
(一)不当披露行为
披露是指行为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予以传播,公布。此种侵权行为对于披露的形式没有限制,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任何使他人知悉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且披露不需要明示,即不需要告知对方其向其传播的是商业秘密。
(一)使用行为
商业秘密之所以被法律所保护,是因为其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通过运用商业秘密信息获取经济利益以及增强自己在市场上竞争优势。侵犯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包括行为人自己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
自己使用即行为人将商业秘密信息用于其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不论以何种形式,通常此种情形下的行为人是与权利人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济主体,其不当使用会使权利人的利益受损,降低权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后,许可他人使用该信息,此种允许行为即被认定侵权,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因为其明知该种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允许他人使用,进而扩大损害范围,有可能使权利人的权利进一步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