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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上诉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8-01-05    作者:师鑫律师
笔者按:廉某与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廉某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与起诉状中均要求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各类款项共计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数额为31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数额为3700余元;廉某均不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区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廉某不顾其代理人张律师的合理、负责任的劝告,执意上诉。师鑫律师继续接受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在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下是师鑫律师撰写的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XXXXXX305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廉XX,男,19807XX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XXXX小区2单元903室。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廉XX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原判;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劳动合同》和《外派工作协议》依法无效。
答辩人于2012年初在大众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外贸销售人员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在“补充说明”第3项中郑重说明“非诚勿扰!慎重投送您的简历!”。被答辩人廉XX见到该招聘信息后向我公司投送了其个人简历,其中自称毕业于吉林大学。后来,被答辩人来我公司进行了面试。我公司招聘员工向来从严掌握,为了将其自述的受教育状况、工作经历等条件进行书面确认,我们让廉XX2012224日填写了一份《员工档案表》,在上面廉XX清楚地承诺系吉林大学普通本科毕业。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公司才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1231日)。后来,我公司发现廉XX的学历纯系虚构:廉XX既非吉林大学毕业,而且他是否受过高等教育至今也仍然是一个谜。
很明显,被答辩人系通过虚构学历背景等手段欺诈答辩人,使答辩人在受蒙骗、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外派工作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外派工作协议》是无效的。
二、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的工资数额认定基本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显然,该条法律所规定的“参照”对象应当是与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相比较而言的“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绝非无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具体到本案,被答辩人廉XX的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是答辩人处的普通员工,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外派工作协议》中约定被答辩人担任“公司运营经理,市场负责人”职务。“公司运营经理,市场负责人”是一个高端的职位,胜任该项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职位技能;并且,尤为重要的是劳动者必须实际从事了该职位的相应工作内容方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参照该职位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而实际情况却是:一被答辩人虚构了名校教育背景(况且他是否受过高等教育至今也仍然是一个谜),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二被答辩人对于尼日利亚“公司运营经理,市场负责人”的工作岗位来说完全是个门外汉,毫无工作经验、职位技能可言——能够胜任并实际从事这样一个职位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的学习、历练和积累,天资高者也得需要六个月以上;而被答辩人在尼日利亚一共才待了一个多月,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答辩人的“劳动”或者说“工作内容”只是在熟悉、适应当地生活,学习最基本的工作流程——被答辩人远远达不到“公司运营经理,市场负责人”的实际要求,更没有实际从事该职位的工作内容。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没有权利要求答辩人参照“公司运营经理,市场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被答辩人从事的仅仅是答辩人普通员工的工作,因此对他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只能参照答辩人的普通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答辩人普通员工的工资标准为1000——2000/月,按此标准,被答辩人201251日至66日的工资最多应为2399.6元。一审法院按照山东省2012年度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36233元计算得出被答辩人廉XX的工资为3713.54元。对此,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看法是答辩人内部的工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而适用“山东省2012年度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则更为客观、公允——这也是有道理的。
另外,在本案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系由于被答辩人廉XX对答辩人欺诈所致,在此情况下答辩人应向被答辩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与劳动合同有效情形下的工资水平不应当相同。否则,劳动合同有效与无效就没有区别了,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就毫无实际意义了。那以后谁还会遵守法律?谁还会尊重社会公德?谁还会履行诚实信用义务?诚信社会将如何建立?那样做的话分明是在鼓励、纵容人们去违法乱纪、不讲诚信——因为人们是无须对自己的不良行为承担责任的。
总之,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纯属无理之诉,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XX设备有限公司

                                 20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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