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物流公司发生交通事故 登记车主需担责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因系承运人发生运输事故导致本案原告的货物损失,故原告将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告上法庭。
经查明,涉案的货车实际为李某所有并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而李某雇佣驾驶员付某驾驶该车从事运输业务,2017年4月原告通过某网络平台联系涉案货车运输货物至外地,后付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发生事故造成了货物损失,原告遂委托公估机构对损失进行了公估,公估机构对此出具了公估报告。
被告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实际车主,驾驶员付某是李某雇佣的,该车虽然挂靠在其名下,但是其不收取任何费用,况且李某与原告的运输业务其完全不知情,业务也不是其安排的,其没有从中得到利益,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联系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根据网络平台告知的车牌号即确定了承运人,因为驾驶员付某没有告诉原告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某,所以原告有理由相信驾驶员付某代表的就是行驶证登记的车主即被告物流公司,据此,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告知了被告物流公司权利救济途径,其可根据与李某之间相关的协议,向其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