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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只写一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发布日期:2018-01-02    作者:熊大明专业律师
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剩余房贷由产权登记方偿还。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以及婚前共同支付的首付款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来自: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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