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如实供述案情系自首的泰山区法院盗窃罪案例
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如实供述案情系自首的泰山区法院盗窃罪案例
案情: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7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被告人盗窃14起,涉案价值共计2179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张某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泰安市泰山区价格认定所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并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原标题:曹某盗窃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