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出资款转借款还能要得回来吗?
朋友合伙做生意,中途却突然想退伙,合同要求不能中途退款,面对砸进去的钱如何要的回来?遇上老赖怎么办?霖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合伙人的那点法律知识,提醒您留意合伙中的那些事。
案情概况
家住在四川省金堂县的姚某(女性)与于某(男性)在2016年原本商量一同合伙做生意,计划代理某品牌的洗护用品,但是前期需要部分代理费用。于是两人在当年的9月5日共同商议后,签订了合同。合同上规定:合伙双方各出资125645元,各占股份比例50%,在经营中如果需要再投入资金,双方各自按照比例出资。将所有利益分配等规则确定后,合同中还约定,除不可抗因素外,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无故退伙。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合同签订当日,姚某就将8万元打到了于某的账户。可之后,姚某无故不想合伙做生意了,希望能够退伙撤资,并要求于某退还之前转的合伙费8万元。
2016年10月15日,于某向姚某转款,退还了7806元,并用货物抵扣2194元,合计1万元。12月31日,两人又共同商议,同意将剩余的出资款7万元作为借款。于是,于某给姚某写了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是:
于某向贾某借款7万元,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2017年1月31日还款35000元,余款3月31日付完,利息每天116元,如中途提前还款,扣除之前所付的利息,如已还部分本金,利息计算方式按剩余未还本金计算,月息5分。
同日,于某向原告转款3500元;又在2017年2月16日,于某再次向姚某转款3500元。但随后便没有再归还任何借款。姚某在催促无果的情况,求助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王艳梅律师,法院于2017年5月立案。
庭审现场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姚某和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于剩余的款项,究竟应当认定为借款还是出资款,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姚某请求法院判决:
判决于某退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5分计算,并由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于某辩称:
1、自己不是不想还,但是原本就是合伙,生意也不好,所以亏损了一部分,既然姚某当初和自己一同合伙,合同也规定了双方要共同承担亏损。如果不信自己说的话,自己可以提供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被告购买手工皂的收发货单据、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通用定额等证据。
2、自己签订的借条不是自己自愿签订的,而是姚某唆使他人进行打砸行为,自己在有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名。
3、自己当初两次支付了3500元。这总计7000元的金额属于退还原告合伙款本金。
4、借条里面写的利息也太高了,自己还不上,希望可以减少利息。
王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前期存在的合伙协议是真实存在且有效的。但原告姚某是在创业还未正式开始时,便提出了退伙的请求,也得到了于某的同意。另,在创业初期于某确实没有找到项目所需的商铺。所以这个合伙的协议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于某也并没有为合伙项目做出真正有实质性的工作。所以,在这个合作项目还没有真正开展时,双方共同协商将出资款转化为了借款。这个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于某签订的借条,是经双方共同协商的真实意愿的体现,证据确凿,原告对借款的追偿应获得支持。借款追偿无需参考企业经营状况,被告理应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法院认定如下:
1、原被告商议合伙经营洗护用品并签订合伙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个人合伙关系合法有效。
2、被告于某声称借条是在原告有打砸行为进行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借条可以并认定为于某自愿写的,并表示双方愿意终止之前的合同。
3、被告于某出具借条同日及2017年2月16日各支付3500元,能与借条印证属于按照借条约定支付的利息,法院故不支持该7000元属于退还原告合伙款本金的主张。
4、法院认定,被告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退还合伙款及支付利息,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由被告于某退还合伙款的主张,
5、 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其性质为违约金,被告主张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分即月利率50%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于某的主张合理,应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春桃合伙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后扣除被告于某已经支付的7000元;
二、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