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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基本知识
发布日期:2017-12-25    作者:110网律师
(一)无效婚姻:同性婚、重婚、近亲婚、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到法定年龄的;有效婚姻的定义:有效婚姻是以登记为准,(94年以前除外);无效婚姻的情况: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痴呆,传染病,精神病)
3、重婚()
4、未到法定年龄(男的小于22岁,女的小于20岁)
   无效的婚姻可以通过行政解除也就是向登记机关申请无效,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
(二)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婚姻登记之日起或排除妨害之日起1年内
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
(四)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八条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5}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五)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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