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7-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的规则。这一规则非常重要,请考生认真掌握。
下面专门学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内容 注意
(1)非法手段与非法证据 非法手段 非法证据 (A)“刑讯逼供”是指,a)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b)针对肉体或者精神,c)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B)“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C)“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D)“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E)“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a)刑讯
逼供等
(b)暴力、威胁等
(c)不符
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a)供述(无辩解)
(b)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c)物证、书证
(2)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及结果 排除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公检法都负有排除的职责) 注意“起诉意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提交的文书,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的“起诉书”不同。
排除结果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监督非法取证行为 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不仅要排除非法证据,还要审查处理非法取证行为。
(4)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检察机关排除程序:
(a)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b)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讯问、询问、听取、调取、检查、鉴定等方式。 (A)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a)侦查阶段: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b)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B)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之后,仍应当将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送法院,经过法院审查。因为法院才是审查、判断证据并对证据能力、证明力具有最终判断权力的机关。
审判机关排除程序:
(A)启动方式:
a)依职权启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b)依申请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B)申请排除的时间: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C)法庭审查与调查:
a)先审查、后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b)法庭调查的时间: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对当事人故意不在庭审前而在开庭审理期间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D)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E)调查后的处理: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F)二审救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a)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b)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c)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G)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对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审判机关的排除程序是重点。
(b)此法庭调查非彼法庭调查。
左列“(A)a)”中的“法庭调查”是指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进行法庭调查。而左列“(C)b)”中的“法庭调查”是指整个庭审的法庭调查,即审理公诉人指控的法庭调查。前者的法庭调查一般会发生在后者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这种现象也被称为“审判中的审判”。
(c)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d)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f)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会将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结果告知控辩双方。需要注意,此时法院不会就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而仅是告知调查结论。
(g)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是“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其中“确认”标准属于高标准,“不能排除”标准相对较低。在高标准后又规定了一个相对低的证明标准,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只要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就应当排除非法证据。
1.刑讯逼供不包括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通过威胁、引诱、欺骗获取的证据,不排除。
在定性上,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属于非法手段,但并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并不一定不被排除,只是不适用这个规则排除,是否排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2.如果威胁、引诱、欺骗针对的是证人、被害人,则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排除时比较绝对的原因:①言词证据虚假性比较高,物证、书证本身的真实性很高;②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往往侵犯的是人身权利,非法手段获得的实务证据一般侵犯的是财产权利。
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典型真题】
【例题·多选题】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2-67)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非法证据排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可知,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等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可知,在两种条件下可以排除非法证据:第一,能确认有非法情形;第二,不能排除非法情形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