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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中国特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单义律师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5月30日联合宣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后者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正式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也是极其复杂的规则,它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纽带。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非法证据问题有过明确规定。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非法证据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严禁非法取证。但由于缺乏程序性规定和解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贯彻和施行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期以来非法取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确立和实施。为切实执行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2009年开始合作开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试点项目开展以来,盐城市各级法院,特别是东台法院、滨海法院和射阳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得到盐城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在试点项目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为了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和盐城中院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了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补救程序,并为各个程序设置了相应的规则。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取得了一定成就,丰富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可以作为实施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参考。
  一、启动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是整个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施行的关键环节。盐城中院在试点工作的开展中,设立了规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启动程序又分为权利告知程序与被告人提出排除申请程序。
  1.权利告知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当事人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标志着非法证据的排除正式进入审查程序。但权利保障或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领域中极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极少正式进入司法审查视野的情况下,公众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知之甚少。当事人充分了解这些权利的重要方式就是司法机关进行权利告知,因此,试点法院专门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设立了权利告知程序。
  为了严格执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保障当事人权利,有必要在权利告知时使用一种规范的权利告知语言。为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试点法院共同设计了一段规范的告知语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于对你指控的证据应当是合法收集的。如果在侦查中有使用侵犯你权利的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你有权利申请排除。”尽管这种标准化的表达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但这种设置是整个程序所必须的环节。一方面可以加深当事人对权利的理解,使当事人能够知悉自身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司法人员告知行为,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量。
  试点法院还以书面告知的方式对被告人的权利予以确认,同时,这也是法院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证明。书面告知一般采用格式化的形式,被告知人也许不能准确理解。因此,试点法院注重当事人对告知内容的理解程度,采取个别化要求,针对具体的对象灵活搭配告知方式,尤其重视口头告知与口头解释的作用。在告知权利时,对“非法证据”、“听证程序”、“举证责任”等专业术语进行了口头解释,以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
  试点法院通常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进行权利告知,这样可使被告人尽可能早地获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能够更好地行使。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庭前证据交换或开示制度,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只能获悉用于指控的证据大类,例如,被告人能够知道控方证据包含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但却不知道具体哪几条供述或哪些证人证言被用做指控的证据,这就加大了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难度。试点法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进行了再次告知。
  2.提出排除申请
  非法证据排除需要由被告人提出申请。是否申请可由被告人自行决定。因此,试点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申请并未作过多的限制。被告人可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至庭审结束前任意时间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为防止被告人滥用其诉讼权利,无根据地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试点法院对也作了限定,即在被告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相关线索或说明有关情况。另外,还规定在被告人提出申请后,应对被告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于有线索或证据表明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再作出进行听证的决定;对于明显无理或不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法院应驳回申请。
  3.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问题探讨
  试点法院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实际案件也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程序的问题。
  第一,由于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被告人在庭前不了解指控证据的具体情况,难以对某项特定的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例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出多次供述,并认为作出有些供述时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但被告人并不清楚哪一份供述是指控证据,只是笼统地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所以,试点法院允许被告人在庭前或庭审过程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一旦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可能延长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因此,一些法官认为还需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才能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施行。
  第二,在对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告知后,有些被告人由于缺少辩护律师的帮助,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也很难实际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其辩护意见也不易被法庭采纳。试点法院考虑,为已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又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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