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费用到底收费怎样的标准?南京离婚律师解析
因为离婚案件的处理对律师的经验要求特别高,而律师的从业年限也会影响到案件代理费的标准,故此文为一般的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且仅供参考(律师代理费主要是双方协商来确定):
1.执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诉讼,除每件收取3000-50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协商收费: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1万元以下免收1--10万元(含10万元) 标的额x(6%--9%)10--20万元(含20万元) (标的额-10万元)x(4%--8%)+(1--1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含50万元) (标的额-20万元)x(3%--6%)+(1--10万元部分收费)+(1--2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含100万元) (标的额-50万元)x(2.5%--5%)+(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标的额-100万元)x(1%--2%)+(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1000万元)x(0.5%--1%)+(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1000万元部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减低收费.
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实务法律规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一方承担,离婚诉讼不论离或不离一般?有胜、败诉一说,判离会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起诉一方虽然离婚诉请得到支持,但财产分割也同时保护了其的权益,就要承担诉讼费用。不判离双方仍然是夫妻,财产仍然属共有,不分彼此。所以法院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就诉讼费用的处理掌握为由双方共同承担。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7天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7.10.25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0-18,结案时间为2017-10-25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7天时间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对方给付我方30万元经济补偿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前对方坚持不给付我方任何财产折价款,双方因协议离婚遇到重大问题障碍无法进行下去。
庄荣华律师建议当事人尽快诉讼,通过律师的方法和法律的手段,在诉讼中查实财产予以分割,在立案后法院向被告送达完毕后,被告即感受巨大的压力以及诉讼活动可能带来的更不利的后果,最终双方恢复协商,最终于2017年10月25日协议离婚,女方完成了获取财产以及快速的全部诉求,并且该笔款项已经全部当场履行完毕。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
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认定彩礼及其范围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要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注: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5月第39卷第3期)
(2)除对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进行考量之外,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评价因素,具体而言,应考虑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2003年之前,我国婚姻法对彩礼并未给予法律上的认可,而是根据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因此,赠送彩礼的行为常常被认定为违背法律原则的无效民事行为,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注:王彬:《信号传递、彩礼习惯与法律边界——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9期)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是为解决彩礼纠纷增多的实际问题而产生,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为原则,对于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予以返还,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不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返还之列。
(2)对于宴请亲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钱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给付行为,不属彩礼范畴。
(3)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二、如何判断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一是彩礼的范围?《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多数代表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可否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实际取得,故不得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
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专家视点】
1.由于“彩礼”的表述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当初为了使司法解释的语言更为严谨、正式,我们草拟征求意见稿时采纳了“结婚前给付对方财物”的用语。
后来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这种规范的表述虽然有一定好处,但是容易使司法解释的本意变得让人把握不准,会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使那些所在地区根本不存在这一习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对这些不属于彩礼问题的给付财物产生争议,也都以此条为依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有鉴于此,本司法解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注: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婚姻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注:何志主编:《婚姻继承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