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强迫卖淫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并非暴力性犯罪,非组织卖淫罪主犯的有希望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请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刑事案件“黄金期”就是刑事拘留的前37天,请家属务必慎重对待,把握时机!)
立案、量刑标准:(浙江地区)
一、【组织卖淫罪】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10人以上不满30人卖淫的;
2、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协助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0次以上的;
⑶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⑷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⑸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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