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寻衅滋事罪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罪属于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但若犯罪嫌疑人非主犯,且情节轻微的,有希望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请家属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立案标准:(浙江地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详见法释【2013】 21号文件))(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量刑标准:(浙江地区)一、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十三)寻衅滋事罪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3)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⑴两年内实施3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⑵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轻微伤3人以上的;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⑷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⑸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