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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如何转让债权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姚雷律师
徐某向张某娟借款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张某娟将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并通过快递的形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了徐某。因徐某不还款,新债权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如何转让债权?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原告张某主张与被告徐某存在债权转让关系,并提供由被告徐某于2014年12月31日书写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某娟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正。借款人:徐某”。
原告提供单号为1009***的EMS邮政快递邮寄单及邮件查询结果一份,显示寄件人张某娟,收件人徐某,内件品名:债权转让通知。证明张某娟将2014年12月31日债权转让给张洪才。被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张某娟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被告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认定。对于案外人张某娟的债权转让,有原告提供邮寄给被告的邮寄单号为1009***的快递邮寄单和该单号的跟踪查询结果能够证实已经通知被告,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的案外人张某娟转让的25000元债权,依法认定债权转让成立。
综上案外人张某娟将其与被告徐某之间2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转让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案外人张某娟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某,并通过邮件的形式将该情况通知了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徐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娟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徐某已经发生效力,故张某有权向徐某主张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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