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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涂宗华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人车某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开庭之前,本人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车某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谨供判决参考:
一、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车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依法、依情理从轻、从宽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车某构成自首。案发后当天,被告人车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后,主动到滕王阁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所有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车某的行为成立自首。
第二,被告人车某并非蓄意拘禁他人,也并非蓄意要实施犯罪,其触犯刑法实属不知法律也不该发生。案发时被告人车某因工作、生活的不顺,在案发当天产生了厌世情绪甚至意图自杀,因心中的不良情绪一时难以排解,加上当晚有饮酒,被告人才做出这等傻事,可谓事出有因,主观上故意犯罪的恶性不是很大。现被告人已深切的感受到了自己的罪过,也深刻的体验到了犯罪所应付出的惨痛代价,真诚的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改过自新,绝不再犯。
第三,被告人车某从201778日起被行政拘留算起至今已被关押四个月,已实际得到了的应有的惩罚。
第四,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车某至今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辩护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涂宗华律师
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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