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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二审辩护词(成功辩护,二审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王胜利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受河南XX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上诉人王XX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结合今天开庭审理情况及相关案情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没有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岳XX人身自由的行为,上诉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及被骗款项,主观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本案中,至始至终,岳XX的人身自由都没有被限制,吃喝拉撒睡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甚至上诉人还让岳XX自己选择说事的地点,只是由于岳XX诈骗的人太多,光许昌西关工地对外欠款达2000多万,拖欠农民工工资近百万,其不敢到工地说事罢了!不能因为岳XX故意拖延时间造成双方谈判时间超过24小时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剥夺了其人身自由,由于岳XX无户籍信息、没有固定住址、无身份信息又天天躲着不露面,上诉人通过司法机关、政府劳动监察、信访等部门、公安机关均无法得到解决,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自助措施,在历尽千辛万苦找到所谓的被害人岳XX,只是要求给个合理说法,主观上只是为了索要工资和合法债务,不但没有采取侮辱、殴打等方式,反而还好吃好喝的伺候着被害人,陪同其一块去饭店吃饭,还明确表示其只要还款或者找人担保事情即可解决,上诉人主观上就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资和以自己名义出面替岳XX借的巨额资金,整个过程连争执都没有,上诉人的行为明显没有限制岳XX人身自由。上诉人只是和被害人一块到园林中协商工资和借款偿还相关事宜,并且还外出去饭店请被害人吃饭,只是集中时间和精力处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试想,如果被害人认为上诉人等人侵犯了其人身自由,那么在这种公开开业,人流如织的餐馆吃饭为何不求助?在车上及园林中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为何不报警?上诉人找被害人的本意也只是让他还钱或者提供担保,没有任何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故意,被害人在随时都可求助的情况下,故意拖到满24小时后让其朋友报警,用心相当险恶和歹毒!一审法院正是被被害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再加上应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讯问笔录却未排除,导致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
二、本案起因纯粹是因为岳XX重大过错甚至不排除是其故意设套引起的,上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人民法院应改判上诉人王XX无罪。
刑法承担着惩恶扬善的功能,在本案中很明显上诉人是代表弱势的一方,也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应当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该行为应属于滞留而不是非法拘禁,而非法拘禁罪所要求的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本案社会危害性极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本案动机是为了解决工地农民工工资和借款,在岳XX不反对的情况下没有侵害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在岳XX涉嫌招摇撞骗罪、集资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名的前提下,本案一审法院将双方正常的民事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评价体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丧失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改判上诉人王XX无罪,以贯彻习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和判案标准!
三、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迫于外界压力判决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也应改判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良好公民,过往无任何犯罪记录;2.庭审认错态度较好;3.被害人岳XX有明显重大过错,拖欠工资及借款还故意逃避、转移资产且无固定住所及身份信息;4.公安机关未能依据被告人的报警及时出警,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不积极作为解决本案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及被害人岳XX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因素才导致本案的发生;5.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6.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岳XX7.即使认定被告人王XX等人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时间也较短,且被害人可以正常外出吃饭、休息及和外界联系等情节。依据《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X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王胜利
                          2016 1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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