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提示短信能免责吗?
原告岳某持有工商银行的借记卡。一日岳某发现其遗忘在家中的手机上,有工商银行通过95588向其手机发出的该借记卡当日的支出、消费的多个提示短信,短信显示:其4小时前分5次消费50万元。岳某当即到附近的ATM机上核查,发现密码也被篡改后,遂通过电话方式挂失了该卡,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存在他人伪造了另一张近似借记卡,在家庄市通过ATM机、POS机实施了骗取岳某卡内 50万元的事实。岳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工商银行某支行支付其存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的账户于2013年6月2日所支出的50万元,是他人通过伪造的借记卡实现的,XX支行应当对交易时审查过错所造成岳某款项被骗承担赔偿责任。XX支行提出经95588短信提示后岳某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抗辩,从XX支行作为金融理财服务提供者,岳某作为消费者的服务关系来看,XX支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负有向岳某履行通知和保障岳书进知情权的义务,若XX支行据此免责,就会产生要求岳某必须经常地、时刻地关注手机短信情况,进而导致因享受该服务而引起心理不安及生活不便,该免责不具有正当性。在事发前,岳某曾将借记卡借给包括其妻子在内的6人使用,其密码更换并不及时,该行为也的确增大了密码外泄他人的可能,岳某对借记卡的管理使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被告XX支行应承担该款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原告岳某自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