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适时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尚存在许多问题,难以发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作用。
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适用范围狭窄。犯罪记录封存仅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未将其他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纳入封存范围。这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全面保护。(2)适用程序不明确。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但是由哪个机关进行封存,如何启动封存,在哪个诉讼阶段进行封存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统一,往往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泄露,无法发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应有作用。(3)法律效果有限。从国外立法来看,法国、德国等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国外的前科消灭制度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犯罪前科消灭是法院或专门机构通过裁判或者听证的形式将犯罪前科这一法律评价予以消灭或撤销,自此,该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而犯罪记录封存仅仅是对特定的犯罪记录提高保密程度,实行封闭管理与保存,限制其公开的程度,不能起到让未成年人将来清白生活的法律效果。
笔者建议,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我国应当适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即除几类严重的暴力犯罪之外,所有未成年人的所有犯罪记录都应当纳入消灭范畴。具体来说,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之外,未成年人的其他犯罪记录,经过法定程序后都可予以消除。
适用条件。即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的,就可以对其适用犯罪记录消灭。对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的要求不宜太高,只要具有以下情形的,即可认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刑罚执行期间遵守规定、有立功表现或者没有重新犯罪等情形。
适用程序。即未成年人被判刑后,经过法定期限,经有关机关或人员申请,法院依法宣告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关于法定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例如对于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结束、缴纳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之时起,即行启动消灭程序;对于故意犯罪但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六个月启动消灭程序。关于申请机关和人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效果。笔者认为,法院宣布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后,在法律上应当产生以下效果: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视为不存在,在以后的法律事务中作为正常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