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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抢劫一元钱,被判4年5个月//兰州律师王玉红
发布日期:2017-11-29    作者:王玉红律师
案情回顾:90后男子易某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持刀抢劫了夏女士,夏女士随身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日前,经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抢劫1元钱判刑4年5个月是否量刑过重?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这是因为抢劫不同于盗窃、诈骗,侵犯的不单单是财产安全,更具有人身危险性,立法时对于抢劫的数额没有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易某持刀抢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抢劫金额的多少不影响定罪,因此应当认定易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易某在2016年曾因盗窃罪入刑,2017年2月刑满释放后来到上饶市信州区,来到上饶后一直处于无业游荡状态,身无分文。短短1个月内因抢劫罪再次入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可见,易某两次犯罪都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并且前罪(盗窃罪)刑满释放距今不足五年,因此应当认定易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抢劫量刑标准并不在于金额多少,这个因为抢劫一元钱而再获四年铁窗生涯的易某并不冤枉。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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