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否自行出售房屋?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能否自行出售房屋
张某、庄某系夫妻,2012年12月,考虑到孩子高中就读问题,夫妻二人购买南京市秦淮区商品房一套,并将该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张小某名下。2013年4月,张小某与杨某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已78万价格将此房屋出售。后张某、庄某发现其子出售该房屋行为,拒绝配合过户,杨某无奈提起诉讼,张某、庄某答辩称由于张小某尚未满18周岁,要求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合议庭意见:系无效合同
原、被告所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与其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见,未成年人与其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法定监护人没有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小某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该合同须经期法定代理人即张某、庄某追认才有效,现其代理人不予追认,遂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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