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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拒赔索要之攻略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姜倩律师

原告:刘某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公司
案情简介
刘某为自有轿车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各种不计免赔。2013年9月20日,刘某驾驶投保车辆在某省国道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治疗完毕后起诉刘某及刘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刘某驾驶证过期为由,仅赔付了张某交强险部分,商业三者险拒绝赔付。无奈,刘某自行赔付张某除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后,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仍被拒绝,刘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刘某赔偿给张某的属于商业三者险的部分。
原告诉称:
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各项保险理赔款。
被告辩称:
刘某的车辆的确在被告处投保了各种保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刘某的驾驶证过期,违反了驾驶员无证或证件未年检的规定,因此不能得到理赔。
代理律师认为:
1、刘某与保险公司已经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刘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保险公司称刘某因驾驶证过期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驾驶员证件是否过期限并不影响驾驶员已经取得准驾资格这一事实,并且驾驶证过期也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3、即使是各别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保单中将驾驶证过期作为免责条款,也属格式条款,应当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况且,刘某仅在投保单上签字,并未在保险单位和免责条款上签字。
4、刘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及各种不计免赔偿,保险公司不应当有任何理由拒绝赔偿,必须无条件赔付。
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刘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能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其次,保险公司以驾驶员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不符合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第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并无驾驶员驾驶证过期这一项目,保险公司单方拒绝赔偿,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
律师办案心得:
遇到强势的对手,不要先行认输,找出对我方最有利的关键证据,使得对方无从着手。本案中,保险公司明显在强词夺理,把本应当归咎于自己的责任强加给刘某,如果刘某没有法律意识,很可能自己多承担赔偿数额。保险,保障的就是投保人的利益,当投保人遭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他的一个坚实的后盾,而现实生活中往往事与愿违,保险公司在最应当保护投保人的时候,却自己先设立一道门槛,将投保人的利益置身事外,本案可以给投保人和各保险公司一个警示,让大家都奉公守法,不要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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