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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费赔偿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金聪聪律师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越来越成为每户家庭的必备品,而且大家的座驾也在普遍升级。当然,车辆的激增也意味着交通事故发生率增长,很多关于交通事故理赔的新问题也在产生,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空白,比如今天我们讨论的车辆折旧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财产损失”作出了解释:(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通过本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车辆折旧费不在此财产损失的范围之中,司法实践中,本项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本律师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折损的折旧费用属于间接财产损失,而且车辆越高档,该损失越大,特别是豪车,甚至大大超过了维修费用,该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无法适应汽车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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