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否以保修责任为由向承包人提起反诉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8-07 10:23) 点击:42 |
发包人能否以保修责任为由向承包人提起反诉 案情简介: 塔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开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000万元,承包方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900万元,发包方保留100万元作为质保金。其后,开拓公司施工完毕,双方亦签订协议,确定工程质量无异议,除质保金外,发包人尚欠开拓公司400万元未支付。后因追索工程款无果,开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400万元及逾期利息,塔尚公司以保修责任为由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 双方已签订协议,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开拓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事实确凿。因开拓公司并未就质保金提起诉讼,故塔尚公司以保修责任为由提起反诉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遂判决塔尚公司向开拓公司支付400万元及逾期利息,针对塔尚公司反诉,法院确认可以另案提起。 律师评析: 质保金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畴,与追索工程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有对抗性,应按双方关于工程保修方面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已签订协议,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确认欠款金额,故塔尚公司理应按该约定支付。 针对质保金的反诉,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要求另案提起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章来自网络摘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