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是否有权在预留的质保金中扣减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承包人往往主张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对此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详述),但即便真的如此,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义务,不应予以剥夺(详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催告,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