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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审计部门所确认工程款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如何确认审计部门所确认工程款的效力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5-15 11:08)    点击:74
 
案情简介:
希望学校作为发包方与注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注尚公司承建希望学校教学楼一幢,工程价款据实结算。教学楼竣工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价,后该公司出具工程结算造价报告,确认总工程款为1200万元。但之后,希望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确认工程款为1050万元,希望学校只愿意按该金额支付,注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希望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是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某造价咨询公司所确认工程款的效力,遂判令希望学校向注尚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本案中,希望学校与注尚公司已协商一致,同意由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价,该约定有效。故希望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款亦不影响原审价工程款的效力,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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