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6-14 10:38) 点击:72 |
如何确认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案情简介: 金浩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澜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澜新公司承建其一幢办公楼,后经金浩公司同意,澜新公司又将办公楼外立面装饰工程分包给龙东公司,并签订承包合同。其后,工程经验收合格,因澜新公司欠付龙东公司工程款100万元,龙东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澜新公司支付,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工程经验收合格,澜新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由于发包方同意澜新公司分包,且金浩公司未与澜新公司进行工程款最终结算,故判令金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因工程验收合格,澜新公司欠付工程款事实确凿,并且,金浩公司作为发包方,亦同意龙东公司施工,且与澜新公司未进行工程款结算,为维护金浩公司的利益,故法院判令发包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章来自网络摘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