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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有多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商某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其妻去世早,膝下有一子商甲、一女商乙,两儿女经常照顾商某的生活。商某于2012年12月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

2014年3月,商某患癌症后,商甲便经常照顾商某饮食起居,商乙却不闻不问。商某觉得商甲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小轿车在其死后归商乙所有外,住房、股权、现金等其他财产全部由商甲继承。商乙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商某也不理睬,见到商甲更是怒目而视。2016年6月商某病危住院,商乙也未曾探望,弥留之际,商某找来2位同事,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商甲所有。商某过世后,商甲因遗产继承与商乙发生纠纷,商乙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商某的遗产。

在众多的遗产继承案件中,房屋继承纠纷往往是继承纠纷类案件的焦点。一些老人为避免曰后儿女为遗产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因而常常提前立下遗嘱。但当情况一旦发生变化,老人就想改变原先立下的遗嘱,从而另立一份遗嘱。这样,就会出现二份甚至三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而每一个手持遗嘱的继承人都会认为自己应该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生前有多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那么,针对同一份财产,出现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依哪一份为准?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上述各类遗嘱的效力有强弱之分,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则解决:(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4)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商某的三个遗嘱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因此,本案被继承人商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商乙并不能主张执行第一个遗嘱。但若本案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将以商某最后所立的口头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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