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7-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补偿款是对因征地而失去土地耕作农民的补偿,也是农民今后生活的物质保障。那么农村土地补偿款的性质是怎样的?特别是面对面对农村离婚纠纷上,土地补偿款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资料,供各位参阅!
一、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赔偿。根据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进行的赔偿。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都不具有这种特定性。
为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
土地征用补偿款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如果法院将土地补偿作为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有些不公平。但是土地征用补偿款按照《物权法》和《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来说,土地征用补偿款则属于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