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老杨和妻子刘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由于企业转型,1999年,老杨所在的国营机械厂改制,机械厂一次性买断老杨的工龄,于是老杨下岗了,企业给予老杨11万元经济补偿。2014年5月份,老杨和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刘某同意,但要求将当年厂里补偿我的11万元的买断工龄款及其利息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而老杨则认为这是厂里给他个人的经济补偿,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法条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工龄赔偿款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表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个人财产。工龄赔偿款也算是对个人的一种补偿形式,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从法律的立法目的上来考虑,该工龄补偿款应属于老杨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