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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 抵押人能否主张免责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青海民族用品厂法定代表人在空白的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被判承担责任后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抵押人能否主张免责?为您解析。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被判承担责任后不服上诉
2002年12月9日,绿宝公司向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800万元。同日,为担保以上债权:中行省分行与三环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三环公司分别在担保范围、抵押期间、合同生效条款处及抵押财产清单上加盖公司印章;中行省分行与青海民族用品厂签订了《抵押合同》,青海民族用品厂法定代表人张流河在空白的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抵押清单载明抵押物为青海民族用品厂拥有的座落于西宁市柴达木路94号面积为2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座落于该土地上面积为8497.35平方米的房产。以上不动产抵押后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中行省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向绿宝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
贷款到期后,绿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后青海民族用品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抵押登记,该诉请被终审驳回。
2005年3月17日,中行省分行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绿宝公司还本付息;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以抵押物连带清偿贷款本息。青海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中行省分行的诉请。
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不能仅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抵押人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且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明确的,抵押人不得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抵押责任。
本案中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在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签字,视为有提供抵押的意思,不得仅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上诉的共同理由认为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利用他们分别出具的已加盖其公章的空白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所为,对于出具空白合同不能认为是无限授权,在最终确定抵押内容时还应当与抵押人具体协商,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虽然这一说法没有证据可以支持,但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的说法成立,但“两抵押人对于其出具的空白合同、抵押物清单的目的是用于签定抵押合同是清楚的,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目的也是明确的。抵押人并没有声明出具空白合同后至签订抵押合同尚需再行商讨。相反,如果需要,提前盖章的行为就没有了意义。再者,抵押担保的特殊性在于抵押物是特定的,这就决定了抵押所担保的数额不会无限扩大。”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两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抵押合同成立且有效。青海民族用品厂、三环公司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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