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视为担保意思表示
——抵押人出具抵押清单及盖章的空白合同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嗣后又以抵押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予支持。
标签:抵押|抵押设立|空白抵押合同|权利凭证
案情简介:2002年,用品厂以名下房地产为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8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2005年,银行起诉实业公司,并以用品厂盖章的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权利凭证主张优先受偿权。用品厂以其系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盖章并签字,空白合同不能认为是无限授权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抵押合同上抵押担保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真实,即使抵押人主张出具空白合同的说法成立,其对于出具的空白合同、抵押物清单的目的是用于签订抵押合同是清楚的,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的目的也是明确的。抵押人并未声明出具空白合同后至签订抵押合同尚需再行商讨。相反,如果需要,提前盖章的行为即无意义。②再者,抵押担保特殊性在于抵押物特定,这就决定了抵押所担保的数额不会无限扩大。而事实上,抵押人所称的出具空白合同的说法无证据支持。由此可见,抵押人认为案涉抵押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双方当事人串通欺骗抵押人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抵押人出具抵押清单及盖章的空白合同并交付抵押物权利凭证,嗣后抵押人以抵押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某银行与某工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青海民族用品厂、西宁三环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审判长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