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承包方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相关案例
工程发承包方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相关案例
【案情】
2012年6月16日晚10时许,原告李四驾驶两轮摩托搭载其妻王某,沿店韩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红绿灯南约1000米处,轧到斜放在路上的钢板护栏,导致摩托车侧滑歪倒,王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路上,致使原告李四和王某受伤。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地点正在进行中央绿化带改造,该工程由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某局(简称山亭区某局)作为发包方,将工程第二标段钢板护栏安装发包给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某公司)。后被告河南某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又转包给被告南京旺贤德某设施设备厂(简称南京旺贤德设备厂)。导致原告李四所骑乘摩托车摔倒的钢板护栏,是被告南京旺贤德设备厂在安装钢板护栏施工期间放置在该公路上的。原告认为三被告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医疗费9417.99元、死亡补偿金166840元、丧葬费2200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04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的70%,计款196917.76元,由三被告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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