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及反担保人追偿——宝新公司诉同济公司、孙如年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连带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人还可以要求反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同时向债务人、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及反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号:(2013)苏中商终字第028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辑(总第32辑);(2014)参阅案例38号
7.保证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谢某诉某婚庆公司、王某、郎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保与他物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未就担保的份额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了代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要求承担相应的份额。
来源:《浙江审判》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