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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应解除 购房定金当返还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王学海律师
■ 简要案情
2017XXX日,经中介,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位于XXXXXX小区XXXX室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交付定金X万元。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楼座房屋买卖不办网签备案,但可在购房款支付之后办理过户。然而银行不见网签不予办理按揭贷款,原告随即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而被告认为是原告违约,定金不能退。于是原告提起诉讼。
■ 代理意见:
王学海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一审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原因在被告
双方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涉案房屋。由于该楼座所处地块的特殊原因,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网签而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原因不在原告在被告。
二、合同应当解除,定金应当返还
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本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照合同法原则和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并由被告返还定金。
三、不存在原告违约问题
总的讲,在合同不能履行应当依法解除时,再谈违约问题已经没有意义。而具体说,①按照经《房地产买卖契约》修订后“在过户之前付清”首付款的约定,不存在原告违约的问题。②在得知不办理网签的情况后,被告与中介曾陪同原告共同到银行商讨按揭贷款问题,即已经承认了原告不存在违约。③被告关于之前找熟人不办网签也可贷款,不能贷款的原因在于原告不努力的说法不成立。先办理网签后办理贷款是常规是当然,先办理贷款后再办理网签是例外是偶然,而例外和偶然绝不是判断是非与否的依据。
■ 案件结果:
经原告申请,法庭派员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证据后,在支持原告方意见的基础上释法明理,终使被告接受调解,就地以微信转账方式返还了定金,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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