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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11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及妻子偿还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1.5%,期间从20151217日至2017616日支付借款利息11500元;诉讼费用由李某及妻子承担两。事实和理由:李某及妻子向其借了100000元的借款,李某及妻子向王某偿还20000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偿还王某后,王某与李某及妻子两借款协议由李某及妻子50000元承担责任偿还借款之前,李某及妻子借款为50000元的欠条在20151217日同意王某每月1.5%的借款利率,李某及妻子人出具欠条支付利息2000元王某,但借款的李某及妻子到期未能偿还王某的定向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后,王某向李某及妻子两次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成立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王某在2015年1217日二李漳2012欠王某借款50000元,李某及妻子同意由李某及妻子作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李某及妻子,李某及妻子共同出具欠条的王某,并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和李某及妻子之间的两个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及妻子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及妻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王某,但李某及妻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王某要求李某及妻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每月率从20151217日的1.5%2017616日的借款支付11500元的利息索赔过程中,法院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借款人和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应超过年利率的36%,超额利息无效。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归还超过年度利率36%部分利息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金额的借据、借据、收据和其他债务,通常被认为是本金。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的实际数额为本金。该预借款本金借款结算利益双方将计入借款本金,后者的一部分发行债务,如果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再发行债务的数额可以认定为迟到超过借款本金的部分;借款本息不能迟到。如果规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并且当事人认为超过一部分利息不能包括在借款本金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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