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元团购酒店 构成重大误解须撤销合同
当订立合同是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形时,误解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文以案例入手,带您了解何谓重大误解以及如何解除合同。
案件详情:
2014年11月,去哪儿网上发布了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的团购商品,折扣为0.9折,团购价格为18元。蒋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别团购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该商品,有效期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团购款项,且已收到去哪儿公司网站发出的电子团购券。该产品上线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团购券消费,去哪儿公司才发现自己将总价为116元的房间错标为18元,随即单方冻结了上述7800份团购券并进行退款。蒋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去哪儿公司发函催告,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绝。后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公司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去哪儿公司认为,其与蒋某等四人在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团购价为116元的产品误标为18元,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冻结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请求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与蒋某等四人的网络团购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去哪儿公司要求撤销其与蒋某等人团购合同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蒋某等四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认定去哪儿公司构成重大误解,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撤销团购合同的判决。
律师评议:
去哪儿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构成重大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过失虽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并非对法院处理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毫无意义。该案中,去哪儿公司员工林某因疏忽导致录入结算价时发生错误,行知酒店在进行短信确认时亦未尽到审核义务,去哪儿公司与行知酒店均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去哪儿公司的重大过失虽不影响其行使撤销权,但仍应承担因此给蒋某等四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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