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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依法予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民法通则》又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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