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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抑郁症跳楼身亡未留遗嘱,留下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一对再婚的夫妇走过了离婚又复婚的波折婚姻路,丈夫却最终因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选择了自杀,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当年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在丈夫死后成为了婆媳间争夺的焦点。妻子为遗产与婆婆对簿公堂,该房产应如何认定及分割? 一、案情简介:丈夫因抑郁自杀未留遗嘱,妻子与婆婆对簿公堂
一对再婚的夫妇走过了离婚又复婚的波折婚姻路,丈夫却最终因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选择了自杀,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当年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在丈夫死后成为了婆媳间争夺的焦点。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双方此后又复婚,但系争房屋在生效的离婚协议上已明确归丈夫一人所有,因此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作为遗产由婆媳两人均分。
姚某与金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在1999年结为伴侣,在婚姻步入第5个年头时,双方因吵架负气办理了离婚,但离婚后两人并未分开居住,最终在半年后又选择了复婚。
2015年4月12日,患有严重抑郁症的金某跳窗坠地身亡,死前未留遗嘱,唯独留下了一套位于宜山路的房子,和名下3万元的存款。姚某在丈夫死后要求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不想却遭到了婆婆周老太的抗议。
原来,这套房屋是金某的父亲所在的单位在20世纪80年代分配的,按照金某母亲周老太的说法,2000年,在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时自己和儿子各出资7000元,但因自己不识字,便全权委托儿子办理相关手续,但直至儿子去世时,自己才知道系争房屋产证上只写了儿子一人的名字。
二、法院判决:周老太补偿房产市价一半给姚某
庭审中,姚某主张系争房屋为自己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扣除自己享有的一半后,另一半与婆婆按照法定方式继承。
法院判决周老太应按照系争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即141万元补偿给姚某折价款。
三、律师说法:争议房屋应视为金某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因系争房屋取得时间为姚某与金某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两人在2004年离婚时明确系争房屋转为金某的个人财产,虽然主张的离婚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两人又于半年后复婚,但两人当时已然办理离婚登记,造成离婚的法律事实,产生离婚协议上明确的离婚后系争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法律后果。
因此,即便又复婚,系争房屋还是应视为金某的个人财产,金某死亡后,系争房屋应作为遗产由姚某和周老太均分。考虑到系争房屋目前由周老太居住,其反对与姚某按份共有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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