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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股权的分割情形及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杜红涛律师
第一种结果,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处理结果的前提是要求夫妻协商一致,同时需要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结果,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情形要求夫妻协商一致,但是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让一个外人加入,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彼此股东之间都要求比较熟悉,不过如果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话,法院就可以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种结果,默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结果的前提也是要求夫妻协商一致,但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有没有钱或者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就只能视为同意转让,让该名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了。
  注意:夫妻之间如果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补偿给另一方的,另一方不能取得该股权。
  第四种结果,将股权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在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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