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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七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5-07-30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七种情形
 
朱强律师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后,最高院先后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其中部分条款是冲突的,也有进一步细化的,为便于当事人查阅,现将涉及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汇总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   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
 
二、对财产归属,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
[注: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房产出售,取得的款项加上婚后共有钱款,再购房,此房是否夫妻共有?司法实践的处理:婚前房产本为个人财产,变为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财产形式的转换,后购房的这部分出资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应由法院酌情考虑弥补出资方]
 
四、婚后参加房改的二种情形:
1、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2、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婚姻法解释三》
 
五、父母赠与购房出资款的情形: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作者注:与下一条冲突,被解释三取代)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
 
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形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后一般不得撤销赠与;办理变更登记前一般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三》
 
七、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无法协议解决的,一般判决房产归婚前出资方,但贷款部分对应的贷款本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向对方补偿。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婚前出资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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