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四条诉称,王冲与杨孔系夫妻,王冲与杨孔育有王三条、王四条二子女,王冲与前妻育有王一条、王二条二子女。王一条与舒可系夫妻,育有王小幸、王小福、王小安、王小康、王小亚五子女。王二条与杨紫系夫妻,育有杨小如、杨小东、杨小海、杨小寿、杨小币、杨小南六子女。王三条与张汶系夫妻,育有王小山、王小炮二子女。王冲于1970年去世,杨孔于1992年去世,王一条于1994年去世,王二条于2007年去世,杨紫于2002年去世,王三条于2009年去世。王冲与杨孔婚后共同购买拥王小区391号房产,王冲去世后,杨孔和王四条共同出资在涉案房屋新建四间房,王三条与往四条与杨孔共同居住。杨孔去世后,王四条与王三条又新建几间房屋后王三条去世。涉案房屋拆迁时,前述新建的所有房屋的拆迁协议都由王小炮、王小山二人代为签订。故诉至法院:1、判令分割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6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汶、王小山、王小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我们一家一直同婆婆住在一起,婆婆也是由我们一家赡养。根据宅基地一人一户的原则,村委会重新规划分配宅基地,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规划给王三条。涉案房屋的翻建是由我们一家在我娘家人的资助下完成的,后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一家陆续对涉案房屋翻建、新建。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合法属于王三条,且涉案宅院中的房屋皆系我们一家独自建盖,其他人无权主张。王四条名下也有宅基地,并且已获得相应的拆迁款。
被告王小幸、王小福、王小安、王小康辩称,王冲与杨孔、王一条当时均有属于自己的房产,我们并不知道原告成出资对涉案房屋翻建。至于涉案房屋是否有二位老人的遗产份额,我不知道,如果法院判定有,我们要求依法分割。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本院调查,涉案房屋原系两间石片房,均登记在王冲名下,王冲一家六口居住在此。王冲去世后,经村委会批示,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归王三条,随后王三条一家居住在此,并对涉案宅院不断修建。根据王小山与王小炮签订的拆迁协议,补偿款共计250万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王小山、王小炮给付原告6万元拆迁补偿款。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王冲与前妻育有王二条、王一条二子女,二人在王冲与杨孔再婚时已成年,故均未与杨孔形成抚养关系,故二人仅有权继承王冲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被继承人王冲去世时间,已过诉讼时效,故仅王三条、王四条二人有权继承王冲与杨孔遗产。因王三条已去世,其继承权依法由其张汶、王小山、王小炮三人享有。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新建一节,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曾经翻建,而根据本案调查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翻建时只有王三条一家与杨孔居住在内,而杨孔当时已年迈,故可以推定王三条一家对翻建涉案房屋其主要贡献。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历史沿革、翻建情况、赡养情况等因素,酌请判定原告及被告之间的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