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孙琴诉称,被告三人为亲兄弟,系我与史季的三子。我与史季共同拥有二套房屋,分别位于海淀区刘禹小区201号和石景山区玫瑰园102号。史季生前曾订立遗嘱,明确表示有我继承其名下所有财产。由于三被告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我无法形式继承权,故诉至法院:1、两套房产由我继承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史三铁辩称,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史四铁辩称,如果法院同意我继续在201号房屋内居住,则同意其诉讼请求。
史大铁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琴向本院提交被继承人所订立的自书遗嘱及一份权威机构出具的用以证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的《诊断证明书》,遗嘱中明确表示由孙琴继承其名下所有财产,但玫瑰园102号由史三铁继承。被告史三铁当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两套涉案房屋均由孙琴继承所有;
(2)案件受理费由孙琴负担。
五、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则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两套涉案房屋均系孙琴和史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其二人的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两套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为史季所占有,即为其遗产。四位原被告皆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由于被继承人去世前曾订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继承人遗嘱,其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且被告皆无异议,则可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且被告史三铁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其相应的继承权,同意其放弃部分由孙琴继承,系当事人对其继承权的有效处分,法院无需干涉。综上,法院应当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史大铁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其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得后果,法院有权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就本案诉讼费之负担,虽然诉讼系因三被告未就继承事宜与原告达成一致所起,但是鉴于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能够依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形式继承权,法院决定由原告自行负担诉讼费用系遵从权以统一原则及公平公证原则的结果,该判决与法有据与理有情。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