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诉讼效率与简易程序简介
发布日期:2004-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简易程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已是相当普遍的了。然而,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当中却是起步较晚的,尽管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少。但与审判实践还有一定距离,于是有关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利弊的纷争也就不断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此,笔者翻阅了不少介绍国外诉讼效率与简易程序的书籍,其中不少能使人解惑、启迪,大开眼界,受益匪浅。在此,略简介精彩之一二,以供同仁参考。
一、追求诉讼效率已成为世界性趋势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些国家根据犯罪类别,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程序,并明确规定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些国家包括英、法、德、日、意及香港、台湾地区在内的主要家和地区其刑事诉讼法典中设有简易程序的专门章节。据统计,英国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日本1982年的统计表明,这一比例在日本也高达94%。二战后,简易程序发展的势头有增无减,且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特点。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典增设了直接审判、迅速审判等有别于传统形式的简易程序。之后,西班牙、丹麦也创设了书面审式的简易程序。德国、法国虽未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在实践中也开始了类似的尝试。这些作法、虽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但却一致表明简易程序的方兴未艾。1989年10月维也纳国际刑法协会的一段决议对简易程序走向的总结可谓准确:“对简单的案件,可能采取、也应该采取简易程序。但是应该使被告人保证享有获知被控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包括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二、国外有关观念及立法简介(如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等)及评价
1、在英国,除法律明文规定为简易罪的,《1997年刑事法。》附表一所列举的罪行和煽动他人去犯上述两种罪行的任何犯罪均作为简易罪处理,简易罪通常由本郡的治安法院管辖,简易罪的案情一般并不复杂,其处罚的最高限度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简易程序也比较简单,审理的时间较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一般均不超过四小时。因此,审判既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治安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又可由支薪治安法官一名担任审理。案件不经过预审,也不需要陪审团参加。
2、美国的简易审判由独任法官负责。法官主持庭审并听取诉讼双方的提证和辩论,然后进行判决。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在被告人出庭,法庭告诉他被指控的罪行和有权答辩以后,如果他作有罪答辩,法庭即可不经听证和辩论,而直接作出判决。
3、联邦德国有些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它指的是,检察官在向地方长官或者向调查审判官提出审判的案件,如果事实简单,可以立即判决时,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依简易程序作出判决。检察官的申请可视为起诉书,从而不需要再提出起诉书。法院根据检察官的申请,可立即开庭审判,也不需要再作出开始审判程序的裁定。地方长官或调查审判官如果认为不适合按简易程序或者判处的刑罚预期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拒绝按照简易程序审判,还有些案件可采用“处刑命令程序”和“简易处刑命令程序”。处刑命令程序是指,对微小的犯罪和轻微的犯罪,经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地方长官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的处刑命令,判处刑罚。具体程序是:(1)处刑命令限于判处罚金和三个月以下的拘役;或者没收、取消非法身份,或者公布判决;(2)地方长官同意检察官所提的处理意见,如不同意,就按预定日期进行审判;(4)在处刑命令中,除判定刑罚外,还应当列举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和证据;(5)如果被告人在收到处刑命令后,一个星期内不用书面向地方法院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口头向法院,书记处声明不同意见并作成笔录,这个命令就要执行。简易处刑命令是指警察机关在听取被告人陈述后,依据所收集的证据,初步提出处刑意见,移交地方长官,不需要检察官参加,也不需要审判,地方长官鄙可用处刑命令处罚,(判处没收也可以取消非法身份)。如果地方长官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时,可以把案件移送检察官。
4、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法院依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在公审前,可以简易命令处20万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作出缓刑、没收或者其他附属处分。检察官在请示作出简易命令时,必须向被告人说明有关事项,并征求按照简易程序有无异议,应当用局面材料明确表示同意。检察官可以提出公诉的同时,用局面方式或者提出简易命令,的请求,并将有关材料和证据送交法院,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不能作出简易命令或者不适应作出简易命令时,应当依照通常规定进行审判,并立即将意见通知检察官。如果法院同意按简易程序进行,应当发出简易命令,简易命令必须示知构成犯罪的事实,所适用的法令、应判处的刑罚和附加的处分等。接受简易命令的人或检察官,可以自接到命令三日起十四日以内提出正式审判的请求。如不提出请求,简易命令即发生效力。
5、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应处监禁两个月以下或罚款六千法郎以下的犯罪,由违警罪法法院审理。案件提交法庭的方式有几种:一是犯罪人和控告人自愿到庭,二是受害人或地方检察官提出控告。这是最常见的方式,法庭在收到控告后印发出传唤令,如被告不按时到庭,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三是预审法官移送。庭由独任法官负责。
6、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对筒易程序的范围、提起、受理、审判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范围:第一审法院在审理依法以罚款或三年以下徒刑为主刑的诉讼中,适用简化诉讼程程序;(2)提起:简化诉讼程序根据公诉人或作为起诉人的被害人的起诉建议,或根据私人告诉提出进行。起诉建议或私诉书应包含:被告人的姓名和个人简历,刑事案件的案由,提出应举行主要庭审的法院,建议在主要庭审上应提出哪些证据和犯罪事实,建议宣布被告人有罪或依法判刑;(3)受理:当法院收到起诉建议或私诉书时,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事先查明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应进行调查或补充调查,以及是否具备不受理的条件。经过审耷,法院如认为符合受理的条件,应立即决定举行主要庭审的日期,传唤被告人和其辩护人、起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全权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席主要庭审,必要时也要收集应在主要庭审中作为证据的物品,(4)审判:主要庭审开始时要宣布起诉建议或私诉书的主要内容、已开始的庭审应尽可能不间断地进行到审理终结。庭审结束后,要立即宣判,并连同判决。书的主要理由一起宣告。如果被告人在合法传唤之后不出庭,但在这之前已经被询问过,法院可以决定主要庭审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举行。被合法通知的公诉人即使不出庭,主要庭审也要举行,如公诉人未出席主要庭审,被害人则有权以起诉人的身。份对判决上诉,不管公诉人是否也上诉。
纵观国外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
l、审判机关专门化和审判组织简单化。不少国家的立法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受理和审判。如简易程序在英国属治安法院管辖;在日本属简易法院管辖;在法国属违警罪法院管辖。审判组织大多数是法官独任审判,还有就是对微小的犯罪和轻微伪犯罪,经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地方长官可以不经审判而以局面的处刑命令,判处刑罚。(如联邦德国)
2、受案范围较窄。一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规定在不超过六个月监禁;大量的是一些罚金刑的适用。如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定罪量刑的案件其最高刑不得超过六个月监禁,罚金不得超过四百英镑。在法国简易程序适用于违警罪。日本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五千元以下罚金及罚款,缓刑及附加处分。德国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处以罚金或三个月以下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