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二婷诉称,徐可与崔惜系夫妻,育有徐一可、徐二可二子,海淀区南高村331号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徐一可与陈特系夫妻,育有徐一琳、徐二琳、徐三琳、徐四琳四子女。徐二可与王软系夫妻,育有徐一婷、徐二婷、徐三婷。肖旭系徐一婷之妻,徐一华系二人之子。徐可、崔惜、徐一可、陈特、徐二可、王软相继去世。涉案房屋继承分割前被拆迁,徐一琳、徐二琳、徐四琳、徐三琳、徐三婷通过恶意诉讼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析产继承分割,侵犯我继承权,现我诉至法院,请求:1、分割南高村331号拆迁补偿的琳楠小区371号、372号、373号房屋。2、分割南高村331号的拆迁补偿款40万元,其我分得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一婷、肖旭、徐一华辩称,根据涉案房屋拆迁所签订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所有补偿全部针对拥有本村户口的实际居住人,原告即非本村户口,又非实际居住人,无权享有补偿款。
被告徐一琳、徐二琳、徐三琳辩称,我们几个孙子女都有权继承涉案房屋,徐一婷擅自处置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人的法定继承权,我们要求依法分割。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徐可名下,供徐可、崔惜、徐一可、徐二可一家四口居住。徐一可、徐二可婚后均将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口。徐可、崔惜去世后,徐一婷出资在涉案房屋院内新建7间房屋。各位当事人均主张自己尽到了对两位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中列明的被安置人口包括徐一婷(户主、被腾退人)、肖旭、徐一华三人,置换安置房3套。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徐一婷支付其余六位继承人3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徐可与崔惜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虽然涉案房屋院内的7间房屋系由徐一婷独自出资所建,该房屋的所有拆迁利益有明确的身份限定,但由于涉案房屋系原祖房拆除后建成,房屋被拆迁时其重置成新价中含有一定的祖房价值,故徐一可的四子女仍对该部分享有继承权利。本案中,徐一可夫妻、徐二可夫妻均已去世,故徐一可、徐二可的七个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