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徐晓三诉称,徐东与崔娜系夫妻,育有徐一可、徐二可二子。陈蓉系徐一可妻子,育有徐佳一、徐佳二、徐佳四、徐佳三四子女。王丽系徐二可妻子,育有徐晓二、徐晓三、徐晓一三子女。肖武系徐晓二之妻,徐老四系二人之子。徐一可、徐东、崔娜、陈蓉、徐二可、王丽先后去世。徐东与崔娜二人生前共有一套房产位于海淀区南漳村401号,二老生前未订立遗嘱,该房屋被拆迁后,继承人徐佳一、徐佳二、徐佳三、徐佳四、徐晓一恶意诉讼,擅自通过诉讼程序对该房产析产并分割继承,我因故未能参与诉讼,侵犯了我的继承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401号拆迁补偿利益(包括紫气东来小区401号、301号、201号三套置换房产,南漳村401号的拆迁补偿款),我要求分得一半拆迁补助费;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晓二、肖武、徐老四辩称,不同意徐晓三的诉讼请求。拆迁款包括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费、周转费等都是对被安置人员的补偿款,原告并不在这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员之列。
被告徐佳一、徐佳二、徐佳四辩称,我们都是涉案房产的法定继承人,徐晓二侵犯了我们继承权,我们要求依法分割。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东、崔娜去世后徐晓二翻建涉案宅院,共建北房、西房、南房各2间。根据徐晓二签订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人口为徐晓二、肖武、徐老三人。徐佳一曾以析产继承为由将徐晓二、肖武、徐老四、徐晓一、徐晓三、徐佳二、徐佳四、徐佳三起诉至本院,经本院生效判决,徐晓二、肖武分别支付徐佳一、徐佳三、徐佳二、徐佳四人民币二万元。徐晓一、徐佳三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产相应份额。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徐晓二、肖武支付原告人民币三万元;
(2)徐晓二、肖武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分别支付徐佳一、徐佳二、徐佳四人民币五千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案已知事实,涉案房产系徐东与崔娜夫妻共同财产,且二人生前均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本案中,因徐晓一、徐佳三二人有权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故其放弃继承的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房产中有徐晓二于出资所建部分,亦有祖房本身部分,故拆迁利益中应当区分出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根据拆迁利益的内容,重置价及附属物作价款、空地补助费应当作为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七位继承人分割,被安置人口拆迁补偿应当按照本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由徐晓二、肖武支付给其他四位被继承人。而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提前腾地奖、特殊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移机费、周转费均系对被腾退人实际居住影响而产生的补偿等,均带有人身专属性质,应属被腾退人。至于原告要求分割安置房的主张,因原告不属于本次拆迁中的被安置人,故其无权主张该部分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