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是因为愿想、敢想
胜诉是因为愿想、敢想
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在不反对证据的重要性的前提下,我认为,办案思路的重要性不亚于证据,一桩看似没有活路的案件,因为愿想、敢想,峰回路转可能很快就会出现。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王某与孙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大意,王某未曾注意根据约定,其应在收到孙某购房定金后清除房产抵押,而王某也没有足够的多余资金办理银行抵押,孙某支付定金后多次催促王某清除银行抵押。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律师,希望律师可以帮助他解决这一困难。
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的想法认为王某要违约了,但类似约定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是上家收到首付款办理清除抵押手续,这种约定的原因不得让本律师多想了一点。王某表示当时没有注意到这个约定,而孙某也是有意回避这条。律师对王某不谨慎的态度进行了一番教育,同时,也对这一反常约定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多想几种可能。随后,律师尝试性的对孙某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经过一番考究后,律师发现,孙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付有大额债务未履行,同时,关于清除抵押的时间并未明确具体时间。基于判断,律师建议王某积极准备清除抵押的资金,同时提出不安抗辩,要求解约。
[庭审意见]
孙某未理会王某的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律师认为孙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需要办理按揭贷款,在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时,孙某既未提供担保,亦未能证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应予以解除,故而提出反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孙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孙某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王某依法提出不安抗辩符合法律规定,而孙某诉讼中未提供担保,亦未能证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仍未被屏蔽或撤销,王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支持。孙某要求王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编后记]
诉讼过程,胜诉败诉都是动态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从什么角度去考虑,采取何种有效策略,对于案件的结果,是有颇大影响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类不同的情形,均不应大意,而应积极拓宽思路,多想一些,或许就柳暗花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