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顾问公司避免损失50多万
【申请人贺某诉称】
贺某(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进入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任财务总监一致,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4000元。申请人入职后即从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8月8日共计4个月15天,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17日每周末加班2个小时共100小时。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因被申请人违法辞退而离职,离职时工资已经结清,但是加班费工资未结清。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因被申请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28000元;2、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人民币1.4万元;3、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之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54000元;4、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17日因超负荷工作致病医疗期间的工资28000元;5、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67元;6、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17日期间因超负荷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
1、从《辞职申请单》、《离职证明》及《工作交接单》中,可以明显的看出,申请人的离职系因其本人因个人原因而申请离职的,经答辩人同意,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后而离职,并非答辩人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其所主张的辞退员工赔偿金及代通知金根本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与申请人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经过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双方都有签字盖章(我方提供的的劳动合同上面就有盖章),至于申请人提供的为何没有盖章,很可能是申请人原件不慎遗失,在诉讼技巧上故意而为之。
另,前几个月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系申请人自身当时还在观望其他工作,故意拖延不予签订的,后答辩人再三要求才予以签订。在其申请离职之时,答辩人有对此事向其释明,双方都表示对此再无任何纠纷,并特地在《工作交接单》中黑体加粗写明“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在主张任何权利”,申请人2017年4月回来开《离职证明》时,也谈及此事并特地标明了“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关于前期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双方已经商谈妥当,并无任何争议。
再者,其所主张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已经过仲裁时效,应当不予支持。故而,双方已就前期未签劳动合同事宜,形成合意,互不追究,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3、申请人在答辩人这担任财务,从事的都是轻微的工作,根本不可能劳累致病,而且,众所周知腰椎间盘突出是长年累月积攒所致,并非在答辩人处工作一年能够形成。另,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的病例、发票及与答辩人有的其他的证据,其主张误工费及经济赔偿不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
4、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加班时间极少,而且经常请假,其主张每周2小时的加班时间与实际情况相悖,实际上,经过答辩人的计算,每个月扣除节假日即其请假的时间,其根本就没有加班时间。另,此部分已经在离职时和其充分沟通过,双方对此已经协商完毕,再无任何争议。故而,其主张加班工资亦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答辩人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已经对相应事宜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仲裁请求不能成立,请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裁判】
劳动仲裁委最终全部采纳我方观点,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本案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顾问律师在前期为顾问单位的劳动体系风险防控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迄今为止经过本律师团队的风险防控,劳动争议案件还未败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