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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同时要利息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7-10-17    作者:姚雷律师
一、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承包人也有权主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个条款说得十分清楚,即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发包人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可见,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而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承包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综上所述,拖欠工程款同时要利息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即使合同未约定工程欠款利息,施工方依然可以要求欠款方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利息从工程价款之日计算,拖欠方应付款时间按照交付情况确定。为确保安全,您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对于违约金和利息应仔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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